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和《商标法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实行强制注册的商标范围主要涵盖两大类商品:一是人用药品,二是烟草制品。
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(包括药酒)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血清疫苗、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;烟草制品包括卷烟、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的烟丝。
由于这两类商品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,直接涉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。若不对这些商品实行强制注册,将很容易导致没有必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这些商品,进而威胁人民的健康。因此,国家规定这两类商品必须强制进行商标注册。
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时,需要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证明文件。而申请卷烟、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的烟丝商标注册时,则需附上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相关文件。
这些商品之所以被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,主要是因为药品直接涉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通过注册商标,一方面可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药品,从而监督和控制药品企业的生产条件。另一方面,也能在日常监管中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,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。
对烟草制品规定必须使用商标则是为了有效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。烟草生产不仅为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,同时也对人民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。因此,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实行严格控制,未经批准的产品无法销售(因为无法取得商标注册),从而控制非计划内烟草厂的建设,以进一步严格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。
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》,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(含药酒)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血清疫苗、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;烟草制品包括卷烟、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。
